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青媽咪向直銷商采辦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持續食用4個月,成果差點風險人命,經北市衛生局查詢拜訪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廣告與原廠不同,廣告還觸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品相幹的標示、宣傳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管理出現破綻,必須檢討。
報告列舉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彌補品利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告白卻陳說為「最營養的早飯。(沒事 3 湯勺,有事6湯勺,打根本) 」。原廠利用警句正告,「不應使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該供應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廣告卻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。
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告白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相同。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品相關之標示、宣揚或告白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適 用與禁忌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經管的縫隙,有檢討的需要。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默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诠釋,化粧品告白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談吐自由的意旨,是以今朝華碩翻譯公司國於食物、藥物與化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告白作事前審查,食品廣告是比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主經管。
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道
產品標示部份,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品廣告須根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,不能觸及誇大不實或有宣稱療效,違反規定者劃分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翻譯進口食物若附帶警語,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該標示於中文仿單裡,內容不克不及比原廠簡單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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